不在此限。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
間往後遞延,而遞延時代仍以本條第(二)項所定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時代為限。 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
即生認股之效率,且不得申請撤銷。離婚證人 (一)、認股權人以本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14.行使認股權之法式:
(B)因受職業災難致滅亡者,已授與之認股權憑證,於滅亡時,繼續人可以行使全數之認
於前述期間熟行使權力者,視同摒棄認股權力;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去職當日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其相幹之稅賦按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管理。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要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刻日內繳納股款至指定
,現實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擬訂之。 或受讓他公司股分刊行新股、股票朋分及解決現金增資介入刊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
前認股價錢×(1-發放通俗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值之比率)
如認股權人具本公司司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
報董事會同意。 (6)資遣及解雇: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或解雇日起一個月內行
18.其他重要商定事項:
繳納之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力證書之股數,但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還沒有刊出或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或解雇日起即視為摒棄認股
同放棄認股權力。 (8)其它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它未商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劑,依本
現金股利金額調劑認股價錢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劑認股價格。 薪資報酬委員會贊成,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認股權人非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未兼任本公司
調劑後之認股價格=調劑前認股價錢×(股票面額變換前已刊行通俗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要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辦署理機構提出認股申請,於遞送時
面額變更後已刊行通俗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刊行股份總數(含已辦理完成之私募通俗股),不含已
調劑後認股價錢=調劑前認股價錢×(減資前已刊行通俗股股數(註)÷減資後已發行通俗
擇一計較本公司通俗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刊行股分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刊行人募集與發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較之通俗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視為摒棄認股權力。
訂本法子,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股權力。惟該認股權力,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刊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1,5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買賣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5)受職業災難致殘疾或滅亡:
治理規章等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其還沒有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刊出。 (4)滅亡: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續人自認股權人滅亡日起六個月熟行使認
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756仟元、9,072仟元、8,668.8仟元、4,032仟元及1,663.2
銀行。
7.認股價錢:以不低於認股權憑證刊行日通俗股收盤價之60%為認股價錢。
8.認股權力時代:
董事長依現實狀態個體訂定或調劑之。
認股權憑證授與時代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40%
變換致已發行通俗股股分增添,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現實繳款功課者於股款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讓渡、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體例的地方分,但因繼續
抉擇。 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力,
(3)退休:已授與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力。 條第二項所劃定之權力期間及權力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力。
使認股權利,惟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時代。未於前述時代熟行使權力者,視
劃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刊行之通俗股新股總數為1,500,000股。
(9)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現實依照前揭各款劃定履行時必需依相幹法令進行調整時,授權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劃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
董事之員工成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贊成,再提報董事會抉擇。 ;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時代應依留職停薪期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與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背勞動契約、聘僱合約或本公司
(1)上述每股市價之擬訂,應以現金股息終了過戶除息通知佈告日之前1、3、五個營業日
認股
(1)認股權人自被授與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以下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屆滿4年 30%
券換發通俗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通俗股股分産生改觀時(即
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但經各中心目標事業主管機關專案
得認購股數,不得跨越已刊行股分總數之百分之一。 調劑後之認股價格= 調劑前認股價錢×(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通俗股股數(註) ÷股票
日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如係
晚者為主)六個月熟行使之,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時代。
標題:皇普通知佈告本公司董事會抉擇刊行低於市價之員工認股權證
日期:2025-02-13
股票代號:2528
公司名稱:皇普
發言時候:2025-02-13 18:15:09
說明:
註:已發行通俗股股數包括已刊行通俗股及私募股分之總數,並減除本公司買回但尚
(1)自願去職: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去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之,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時代。
更後已發行通俗股股數)
(2)以已刊行股分為履約體例者,應申明對公司造成之財政肩負:不合用。如以民國114年12月最先刊行,民國114年至民國118
化之總費用為新臺幣24,192仟元。 (6)上述每股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定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1、三
屆滿3年 30%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賜與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獲得限制員工權力
因股票面額調換致通俗股股分削減,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劑之。
11.其他認股前提:對於抛卻認股權力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13.認股價錢之調劑:
12.履約體式格局:以本公司刊行新股交付。 (3)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9.認購股分之種類:本公司通俗股股票。
10.員工去職或産生擔當時的地方理方式:
效稽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身分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核定後,提
15.認股後之權力義務:依本辦法交付之通俗股新股之權力義務與本公司通俗股股票相同,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市價〕÷〔已刊行股數+新股刊行股數〕
權利。
股股數)
(二)、現實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認股權之數目,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
0.02元、0.01元及0.00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可能之稀釋尚屬有限。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景遇:以114年2月13日前十個營業日平均
下列公式調劑之(計較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之認股價錢=調劑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錢×(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生意業務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錢高於調劑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調劑後認股價格如低於通俗股股票面額時,以通俗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錢。
(3)股票面額變換時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刻日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摒棄認股權力。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沒法繼續任職者,已授與之認股權憑證,於去職時,可以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朋分,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股權,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時代。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滅亡當日即
(五)、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挂號之主管機關申請本錢額變換挂號一次。
(2)現金減資時
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力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
申報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作批改時,授權董事長修
未刊出或讓渡之庫藏股通俗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三)、認股權憑證刊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刊出之減資致通俗股股分削減,於減資基準
(四)、上述通俗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上市生意。
仟元。民國114年至民國118年每股稅後盈餘影響金額劃分為新臺幣0.00元、0.02元、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力。惟該認股權力,應自去職日起或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
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體例發放之。
調劑後之認股價錢=調劑前認股價錢×〔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繳足日調劑之。 包含以募集刊行或以私募體式格局管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本錢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
(二)、認股權憑證刊行後,本公司發放通俗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錢應於除息基準日依
股價錢依以下公式調整之(較量爭論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
(7)倘非前述所羅列之股分改觀景象時,則授權董事會抉擇調整與否。
(二)、本舉措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幹法令劃定辦理。 (8)遇有須調劑認股價錢之情事,依上述公式調劑,並經董事長核定,無須再送董事會
(2)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本錢公積轉增資)時,則先依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起陸續三十個營業日之本公司通俗股平均收盤價。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熟行使之,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時代。
1.董事會抉擇日期:114/02/13
2.發行期間:自立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刊行
收盤價每股40.32元為推估市價,預估認股價錢為每股24.192元,預估全數發行可能費用
(一)、本認股權憑證刊行後,除本公司所刊行具有通俗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類有價證
3.認股權人資曆條件:
註:已發行通俗股股數包括已刊行通俗股及私募股分之總數,並減除本公司買回但尚
(1)自願去職: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去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之,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時代。
更後已發行通俗股股數)
(2)以已刊行股分為履約體例者,應申明對公司造成之財政肩負:不合用。如以民國114年12月最先刊行,民國114年至民國118
化之總費用為新臺幣24,192仟元。 (6)上述每股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定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1、三
屆滿3年 30%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賜與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獲得限制員工權力
因股票面額調換致通俗股股分削減,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劑之。
11.其他認股前提:對於抛卻認股權力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13.認股價錢之調劑:
12.履約體式格局:以本公司刊行新股交付。 (3)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9.認購股分之種類:本公司通俗股股票。
10.員工去職或産生擔當時的地方理方式:
效稽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身分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核定後,提
15.認股後之權力義務:依本辦法交付之通俗股新股之權力義務與本公司通俗股股票相同,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市價〕÷〔已刊行股數+新股刊行股數〕
權利。
股股數)
(二)、現實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認股權之數目,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
0.02元、0.01元及0.00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可能之稀釋尚屬有限。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景遇:以114年2月13日前十個營業日平均
下列公式調劑之(計較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之認股價錢=調劑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錢×(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生意業務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錢高於調劑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調劑後認股價格如低於通俗股股票面額時,以通俗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錢。
(3)股票面額變換時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刻日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摒棄認股權力。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沒法繼續任職者,已授與之認股權憑證,於去職時,可以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朋分,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股權,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時代。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滅亡當日即
(五)、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挂號之主管機關申請本錢額變換挂號一次。
(2)現金減資時
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力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
申報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作批改時,授權董事長修
未刊出或讓渡之庫藏股通俗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三)、認股權憑證刊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刊出之減資致通俗股股分削減,於減資基準
(四)、上述通俗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上市生意。
仟元。民國114年至民國118年每股稅後盈餘影響金額劃分為新臺幣0.00元、0.02元、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力。惟該認股權力,應自去職日起或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
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體例發放之。
調劑後之認股價錢=調劑前認股價錢×〔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繳足日調劑之。 包含以募集刊行或以私募體式格局管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本錢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
(二)、認股權憑證刊行後,本公司發放通俗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錢應於除息基準日依
股價錢依以下公式調整之(較量爭論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
(7)倘非前述所羅列之股分改觀景象時,則授權董事會抉擇調整與否。
(二)、本舉措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幹法令劃定辦理。 (8)遇有須調劑認股價錢之情事,依上述公式調劑,並經董事長核定,無須再送董事會
(2)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本錢公積轉增資)時,則先依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起陸續三十個營業日之本公司通俗股平均收盤價。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熟行使之,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時代。
1.董事會抉擇日期:114/02/13
2.發行期間:自立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刊行
收盤價每股40.32元為推估市價,預估認股價錢為每股24.192元,預估全數發行可能費用
(一)、本認股權憑證刊行後,除本公司所刊行具有通俗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類有價證
3.認股權人資曆條件:
第一金代孫公司第一金和昇證券公告法人董事辭任
中天通知佈告本公司113年度財政講演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為1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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