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金富邦金控代富邦期貨公告內部稽核主管異動
(2)依付出饬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了債美金6,773,02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
(即總價金之70%)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算之利錢。
2.法律事務之法院名稱或處罰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幹文書案號:113年度司促字第12329號
4.事實發生日:113/12/20
5.産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相對人(即債務人):永雋科技股分有限公司
6.處置過程:
1.功令事宜之當事人: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合適證券買賣法實施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8.因應措施及改良景象:
7.對公司財務營業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政及營業無重大影響性。
永雋科技股分有限公司已於113年12月20日依法向臺灣士林處所法院提出異議。 永雋科技股分有限公司已於113年12月20日依法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出貳言,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錢,並補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不然

應於本饬令投遞後20日之不變時代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産生或抉擇之主體係屬公然刊行以上公司,
聲請人(即債權人):恆伸股分有限公司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離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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